• subBanner
    • subBanner
    当前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 案例分析

    成功案例

    打赢“城川辣椒”地理标志维权保卫战,成功无效恶意抢注商标“城川”

    发布时间:2024-05-14 浏览次数:216次 字号: 【大】【中】【小】 【关闭】 
    分享到:

    image.png

    image.png

    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01



    申请人:鄂托克前旗城川镇辣椒经纪人协会


    委托代理机构:内蒙古夏禾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付某某
    委托代理机构: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争议商标:第55276113image.png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谷(谷类);玉米;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服务上。

    申请人于2023年3月8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申请的主要理由为:城川是一个以农为主的特色产业大镇,城川辣椒是历经城川镇多年打造的区域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广获赞誉。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质量及来源,整体缺乏显著性,并容易使相关公众基于对城川品牌已形成的区域性的认识,将争议商标的商品与城川镇产生联系,从而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城川是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城川镇,乡镇级地名属于公共资源,被申请人作为当地人,应当知晓城川辣椒的知名度及经济价值,其在相关商品上申请注册“image.png”商标是对公共资源的不当占用,有损于城川镇历经几十年累计形成的良好声誉,影响市场竞争秩序,将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的同时,积极筹备“城川辣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报工作。


    经调查,被申请人并未使用争议商标。鄂托克前旗城川镇辣椒经纪人协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内蒙古夏禾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撤销付某某在2006年6月2日申请注册的第5393409号第31类“城川”商标在“新鲜蔬菜”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付某某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其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3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撤销第5393409号第31类“城川”商标,原第539340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被申请人又于2021年4月16日申请注册第55276113号“城川”(争议商标),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并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后,其企业的主体资质立即注销,第55276113号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与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与第(三)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第55276113号争议商标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已认定第55276113号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如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02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对不正当手段的认定】在先使用人主张商标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如果在先使用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而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即可推定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但商标申请人举证证明其没有利用在先使用商标商誉的恶意的除外。

    【对有一定影响的认定】在先使用人举证证明其在先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

    “恶意”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主观上明知或者缺乏注意义务应知而不知两种状态。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一方面,它鼓励和支持人们通过诚实劳动积累社会财富和创造社会价值,并保护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财产性权益,以及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支配该财产性权益的自由和权利;另一方面,它又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03 商标被恶意抢注,如何进行自我保护?


    面对商标遭遇“恶意抢注”如何维权

    1► 对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可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
    2► 对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申请无效宣告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如违反法律规定的相关条款,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如果商标注册超过5年,就不能以被抢注为由申请无效宣告了(驰名商标不受此时间限制)。
    申请无效宣告的过程,建议被抢注者同步提出商标申请,以便在抢注商标被宣告无效后获得此商标。
    3► 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指出,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如何有效避免“抢注”行为的发生?
    1、及时注册保护商标,取得商标专用权,
    2、申请要保护商标的类似商标。
    ①在近似类别中注册你要保护的商标,比如29类“食品”与30类“方便食品”就很类似。
    ②在你要保护的商标的类别里注册与该商标近似的商标,比如与“雪碧”极其相似的“雷碧”。
    3、关注商标公告以及市场动态,及时应对他人的商标侵权行为。
    4、收集、积累自身商标使用的证据,包括产品销量、市场知名度、商品包装、广告宣传、销售合同等资料和数据。
    5、商标注册后要及时进行产业的实际运营。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则有可能面临他人申请撤销该商标权的情况。
    6、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10年,尽量在临期前续展商标。商标局的规定为商标到期一年前就可以去续展。
    7、国际商标注册,包括注册马德里国际商标或欧盟商标,也可以向跨国业务发展国家申请商标注册。

    04

    结 语


    近几年来,国家一直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采取高压态势,采取专项行动集中打击,恶意抢注商标的,商标会被依法驳回、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基于此,在以后遇到相似案例时,为了尽可能全面保护商标权益,打击抢注行为,我们不仅要坚持在先权利不动摇,而且还要努力搜集被抢注商标的使用证据和知名度证据,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策略和措施,全面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同时,加强预防措施也是至关重要的,只有使用人自己注册了商标,才能有效地避免商标被抢注的风险,实现长期的商标保护和品牌价值的维护。


    作者:庞   靖
    校对:王桂桃
    来源:夏禾知识产权

    image.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