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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计48类!吊销营业执照相关规定汇总!

    吊销营业执照相关规定汇总

    (共计48类,涉及26部法律、1部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23部行政法规、2部国务院决定)

    目 录

    (一)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三)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

    (四)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违法行为

    (五)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六)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七)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 

    (八)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九)两年内有三次以上广告违法行为或者其他严重广告违法行为

    (十)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

    (十一)从事混淆、贿赂、虚假商业宣传等违法行为

    (十二)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或者其他违法行为

    (十三)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违法行为

    (十四)从事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十五)从事医药贿赂的违法行为

    (十六)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违法行为

    (十七)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违法行为

    (十八)特种设备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违法行为

    (十九)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的违法行为

    (二十)非法招用、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二十一)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违法行为

    (二十二)违法销售种畜禽的违法行为

    (二十三)经营者销售禁止销售的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二十四)投标人三年内有两次以上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以及非法转让、分包中标项目等违法行为 

    (二十五)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违法行为 

    (二十六)依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

    (二十七)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

    (二十八)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二十九)非法生产、买卖、销售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和军服仿制品,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违法行为   

    (三十)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

    (三十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严重违法行为

    (三十二)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三十三)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三十四)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违法行为

    (三十五)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等违法行为

    (三十六)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违法行为

    (三十七)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

    (三十八)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单位违反《电影管理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三十九)为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违法行为

    (四十)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违法行为

    (四十一)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未履行报告等义务的违法行为

    (四十二)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违法行为

    (四十三)违反《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四十四)违反《节约能源法》的违法行为

    (四十五)违反《资产评估法》的违法行为

    (四十六)违反《网络安全法》的违法行为

    (四十七)违反《枪支管理法》的违法行为

    (四十八)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违法行为

    吊销营业执照是登记机关强行收回违法当事人营业执照并予以注销的一种行政处罚,是一种行为罚,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独有的行政处罚种类,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于吊销营业执照会使市场主体的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因此只能适用于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已不能行使营业执照所赋予权利的违法者。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经营资格被强行剥夺,但其主体资格依然存续,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或者偿还债务等事项并办理注销登记后,该市场主体才算彻底退出市场。


    一、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


    (一)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禁止规定:

    1.《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3.《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二、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条件和程序(一)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除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

    处罚依据:

    1.《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4月国务院令第746号,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违法行为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备注: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处罚,其他市场主体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处罚。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禁止规定:

    1.《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