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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功案例

    驳回复审

    发布时间:2024-06-06 浏览次数:559次 字号: 【大】【中】【小】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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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禾成功案例┃“盟达乌昭”商标通过驳回复审成功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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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回复审是指国家商标局以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为由驳回申请人的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国家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复审中陈述不服国家商标局驳回决定的理由,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准予申请商标初审公告的程序。


    案件回顾


    申请人:内蒙古盟达乌昭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机构:内蒙古夏禾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0日,内蒙古盟达乌昭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递交了第40类“盟达乌昭ZHAOWUDAMENG”(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经过四个月审查期,8月9日申请商标因克什克腾旗好鲁库昭乌达肉羊专业合作社在先注册的第10625943号“昭乌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驳回,申请人在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后联系到内蒙古夏禾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禾知产)委托其进行申请商标驳回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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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证商标已注册满三年,在此期间也并未发现其注册人有针对该注册商标投入使用,已造成商标资源的严重浪费,2023年7月31日,申请人委托夏禾知产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第10625943号“昭乌达”商标在“食物熏制;食物冷冻;牲畜屠宰”等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克什克腾旗好鲁库昭乌达肉羊专业合作社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使用“昭乌达”商标的证据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第10625943号“昭乌达”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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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昭乌达”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盟达乌昭 ZHAOWUDAMENG”在碾磨加工等复审服务上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盟达乌昭 ZHAOWUDAMENG”在“碾磨加工;食品加工”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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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启示

    随着我国每年商标注册量的增加,在注册过程中难免会存在因为近似被驳回,应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积极主张权利,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救济程序,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商标品牌建设高质量发展。那在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答辩前,查清引证商标的状态,会极大影响驳回复审中的审理标准,会大大提升复审成功率,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作者:庞   靖

    校对:王桂桃

    来源:夏禾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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