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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功案例

    商标撤三

    发布时间:2022-04-06 浏览次数:1285次 字号: 【大】【中】【小】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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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撼马”撤三成功,清除闲置商标 为品牌发展奠定胜利的基石

     夏禾知产 夏禾知识产权 2022-04-06 11:45
    收录于合集

    企业想要经营好一个品牌,需要长久的耕耘,一个品牌在建立的过程中,申请商标都是必不可少的,在商标申请注册初审环节近似商标就是我们最大的“敌人”,因为这些近似商标的存在,常常会让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在初审环节被驳回,如果近似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则可以通过撤三扫除在先权利障碍。

    案情回顾:

    内蒙古元泉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简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内蒙古夏禾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8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撤销曾美华(简称“被申请人”)第25681293号第33类“撼马 SHAKEHORSE”商标在“葡萄酒”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内蒙古元泉葡萄酒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22日,遵循着“把健康的、良性的生活饮酒方式以及真正的实惠带给消费者、诚待四方,以德载物”的原则,践行责任,回馈社会。本案申请人的商标保护意识非常强,从公司成立起就开始进行商标布局,为企业的品牌管理与保护提供有力保障。

    案件结果:

    曾美华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25681293号第33类“撼马SHAKE HORSE”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决定:撤销第25681293号第33类“撼马 SHAKE HORSE”商标,原第2568129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案件总结:

    本案申请人在申请撤销被申请商标之前,夏禾商标代理人针对被申请商标最近连续三年是否使用进行调查,通过对网络市场和实体市场的查找,在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多年未出现标有被申请商标的商品,判断被申请商标属于长期未使用的闲置商标,其属于对商标资源的无权侵占,因此申请人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的商标提出撤三申请,并成功撤销。为其驳回复审申请奠定了胜利的基石。

    作者:王金芳

    审校:王桂桃

    来源:夏禾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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