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今天为大家分享的这篇案例,申请人因申请“北疆亮姐”商标,遭到了商标局的驳回,一起来看看夏禾代理人是如何帮助商标申请人赢得复审胜诉的吧!
案情简介
内蒙古自治区家政服务协会(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20年4月8日在国际分类第45类“夜间护卫服务、安全保卫咨询、社交陪伴、临时照看婴孩、家务服务、保姆服务、个人服装搭配咨询、婚姻介绍、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在线社交络服务”服务上提交了“北疆亮姐”商标的注册申请(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申请号为45257466)。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后认为,申请商标作为标志在指定服务项目上,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驳回了申请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并下发编号为TMZC45257466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TMZC45257466BHTZ01商标驳回决定不服,现委托“内蒙古夏禾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提出前述商标评审请求。
我司代理人分析
我司代理人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深远意义的商标,作为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北疆亮姐”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未表示服务的内容,使用在指定使用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提供服务来源的特性,应该获得注册。
2.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一贯的审查准则,“北疆”、“亮姐”、“北疆亮姐及图形”等商标在申请商标指定的使用服务相同予以核准注册未表示服务的内容,根据相同事实适用相同尺度的标准来判断,申请商标应予以获准注册。
裁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北疆亮姐”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第45类指定服务上并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夏禾建议
当我们的商标被驳回时,首先应该确定驳回原因,然后找到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为我们分析是否可以复审。毕竟商标复审是商标注册成功的有效途径,千万不能轻易放弃。最后,若可以进行商标复审,我们要抓紧时间准备证明材料等。
作者:闫小霞
审校:王桂桃
来源:夏禾知识产权
内蒙古夏禾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471-6383765 6917765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49号原经贸海关大厦61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