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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案例分析 | “霍汗山”商标异议案

    发布时间:2024-05-14 浏览次数:214次 字号: 【大】【中】【小】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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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为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的异议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请求商标局不予注册。商标局经审查依法作出准予注册、不予注册、部分商品(服务)不予注册决定的制度。


    案例回顾

    霍林郭勒市可汗山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内蒙古夏禾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第33类“霍汗山”商标申请文件,7月13日该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8月13日第70302494号“霍汗山”商标被提异议。


    基本案情

    异议人:开鲁县凤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霍林郭勒市可汗山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商标:霍汗山

    指定使用商品:第33类“ 白干酒(中国白酒); 烧酒; 烈酒(饮料); 果酒(含酒精); 黄酒; 白酒; 米酒; 谷物制蒸馏酒精饮料; 汽酒; 葡萄酒”。

    异议人主要理由如下:

    1.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26150768号、第48586489号“可汗山”、第41095998号“可汗山及图”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2.被异议商标“霍汗山”与异议人的在先注册并投入使用的商标“可汗山”系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具有明显的仿冒之恶意。

    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

    异议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150768号、第48586489号“可汗山”、第41095998号“可汗山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第70302494号“霍汗山”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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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结

    知识产权保护既要遵循严格保护原则,也要做到公正合理。商标异议程序作为双方当事人参与的程序,异议人与被异议人是平等主体,双方利益均需要法律给予合理公正保护。

    商标申请人在收到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后的30日内,无论是否选择答辩,商标都会异议程序。进入异议程序后,商标审查员将根据异议人提出的证据公平公正的评判,只要被异议商标不构成近似,且异议人理由和证据不充分,被异议商标都会注册成功,下发商标注册证,如果异议人理由和依据充分,那么,该项商标将无效。

    如果您收到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请不要惊慌,只要我们的商标不构成近似,就不要放弃答辩,主动权掌握到自己手里才会有更大的可能性。商标异议答辩不同于注册,需要代理机构有专业团队,大量的成功经验才能保证在商标异议答辩时最大程度的为您争取到商标专用权,夏禾知产正是您所需要的!


    作者:庞    

    校对:王桂桃

    来源:夏禾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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