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的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人都可以提起商标撤三。“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在商标申请人进行商标申请过程中,时常因 “冬眠商标”的在先,被商标局援引作为引证商标来驳回在后商标。我公司充分利用撤三制度,对闲置商标提出“撤三”的同时进行商标申请,最终帮助客户商标确权成功。
成功案例
申请人想申请商标,但有在先商标“HANSE”阻碍了申请人的注册,于是申请人为了扫除商标权利障碍对“HANSE”商标提出的撤三。
内蒙古汉森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内蒙古夏禾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撤销翰莎热力科技有限公司第29009462号第33类“HANSE”商标在“烈酒(饮料),白酒,蒸馏饮料,薄荷酒,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黄酒,食用酒精”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瀚莎热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在2018年12月29日至2021年12月28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瀚莎热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具有使用第29009462号33类“HANSE”商标的证据材料。
案例评析
作者:王金芳
审校:王桂桃
来源:夏禾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