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常态化,司法裁判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中的导向作用正日趋强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北京地区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一、二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先后审理了一批行业反响强烈、社会关注度高、涉及百姓生活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件。
这些案件凝结了办案法官团队的智慧和心血,对相关行业和普通百姓关注的问题给予充分回应,对涉及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法律纠纷作出积极指引,对国内外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给予平等保护。
其中,“西四包子铺”不正当竞争案入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竞争垄断十大典型案例,详情如下: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73民终35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某阁餐饮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某居餐饮公司 【案情】 某饭铺创始于1921年,经公私合营更名为“西四包子铺”,经营地点为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南大街。2001年,“西四包子铺”因历史原因暂停营业。被上诉人经授权取得“西四包子铺” 品牌经营及维权的权利。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开设的店铺擅自使用“西四包子铺”名称,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上诉人停止使用“西四包子铺”店铺名称、消除影响及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西四包子铺”作为店铺招牌持续经营,经过长期使用和历史沉淀,已经形成较为丰厚的品牌价值,与其经营者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虽然“西四包子铺”在较长时间内未实体经营,但相关媒体报道表明,相关公众仍将该老字号积蓄的美誉度与其早年经营者相联系,其所享有的历史商誉、知名度以及潜在的商业价值仍持续存在,应当得到保护。上诉人作为同地区同行业的经营者,在临近当年“西四包子铺”原址的位置,开设主营业务及字号相同的店铺,明显具有不正当意图,损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商业利益,扰乱了公平竞争的经营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判决上诉人停止使用“西四包子铺”店铺名称、消除影响并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 扫码查看裁定书 【点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黄勇教授 本案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西四包子铺”字号的使用权问题。二审法院通过认定被上诉人与“西四包子铺”的传承关系和历史渊源,一方面明确“虽然华天集团较长时间内未继续实体经营该字号,但该老字号所享有的相关权益并不因此而当然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另一方面通过上诉人公司招牌上标有“记忆中的北京味道”字样认定其实施混淆行为的主观意图,最终确认上诉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背后是公私合营、体制改革等复杂历史原因导致经营中断的知名老字号如何保护其商号的问题,具有相当的典型性。 (注:其他典型案例详见链接:附判决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竞争垄断十大典型案例)